- 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地,應留意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新制,以期正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並報繳營所稅
鳳山分局進一步說明,有關新制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之計算,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,係按出售房屋、土地交易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,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,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,餘額為負數者,以零計入;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,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,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。
A公司上開2017年度出售之房地交易所得(或損失),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,於2018年5月份結算申報時,填報於結算申報書之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(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、第24條之5規定之房屋、土地及股權之收入、成本、費用、損失明細表),依規定稅率報繳營所稅。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,以免因短漏報而受罰。